为保证学期教学任务及时、高效地贯彻实施,建立稳定、正常的教学秩序,根据我院的教学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接收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通知书和课程表预案,下发任务至各教研室。
第二条 承担各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,在课程表预案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意见反馈回教学科研管理科,上报教务处。
第三条 承担各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在接到正式课程表后,于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应录入完成教学进度表,并由教研室打印签字盖章后交教学科研管理科,学期末将根据教学进度表计算教学工作量。
第四条 各教研室负责所承担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。
第五条 教学科研管理科应认真抓好教学过程中每一项教学任务(含临时调课等)的落实。
第六条 对在教学任务执行过程中有意推委或拒不接受任务的教研室与个人,将依照《太阳成教学事故处理办法》进行相应处理。